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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中专并轨方案 河北省前十中专学校 2024-05-24 06:52:15

一、河北省1997年大中专招生文件

1、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河南省计划委员会文件¬

2、关于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

3、各地市教委、计委、省直各有关部门,个普通专业学校:¬

4、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为主动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推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现就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普通中等师范学校,以下简称普通中专)招生并轨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5、一、普通中专招生并轨改革,是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招生并轨改革,逐步改变普通中专由政府包学生上学、包毕业生就业的制度为学生缴纳部分培养费用、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这一改革必须坚持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培养合格人才、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1998年省属普通中专全部实行招生并轨。在豫中央部门所属普通中专的招生并轨改革,按其主管部门的部署进行。本着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精神,新招收的并轨生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招生并轨改革的政策规定,原有在校生仍执行过去的有关政策规定。¬

6、二、省属普通中专招生计划形式从1998年开始,由国家任务计划、调节性计划(委托培养、自费生)两种形式合并为并轨生一种形式。为满足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对中专人才的特殊需求,仍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定向招生计划。各有关学校与有关(地)县或行业、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各地、各部门要以教育资源为依托,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兼顾需要与可能,合理编制普通中专的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生源计划要根据各地的需求意见,分解到市地,是否在分解的县,有市地决定;中师生源计划要分配到县市,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再分配到乡镇。¬

7、三、普通中专招生前,要向社会公布学校及专业招生计划、生源计划及其收费标准、将贷学金设置情况,供考生选择报考。录取时,同类学校在同一地招生,只划定一个最低控制分数线,择优录取新生。面向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的定向招生,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录取,努力完成招生计划。¬

8、四、1998年普通中专招生的学费标准,严格执行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学校对学生要按学年收费,不能跨学年收费,更不能一次收齐全部费用。既不能高收费,也不能乱收费。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向学生退还多收费用。¬

9、在豫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中专,执行我省的收费标准。¬

10、五、要确保学校的财政性投入逐步增加。国家财政预算内对普通中专的拨款不能因招生并轨而减少,而且应按中央提出的“三个增长”要求逐年有所增加。按国家有关规定,并轨生应享受助学金、医疗和有关生活补贴,其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供给渠道解决。对并轨前主要靠收取学杂费维持正常运转的学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增加投入。¬

11、六、要切实解决好贫困生问题。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学费;要从收取的学费中划出10%--15%的比例,以奖学金和贷学金的形式,资助困难学生和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要从实际出发,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和条件;要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的资助资金。各方面要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措施,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2、七、普通中专并轨毕业后,实行在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下,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享受国家或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或签订的协议就业;定向生在协议确定的就业范围内就业;中师毕业生仍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培养目标安排到教育教学岗位任教。¬

13、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管理和指导,努力使广大毕业生能顺利就业。¬

14、八、各普通中专要面向社会需要,培养合格人才。利用招生并轨改革契机,适时调整专业设置,拓宽专业方向,深化教学领域改革,注重实践环节教学,重视学生技能的培养。全面加强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向社会输送专业对路,质量较好的中专人才。¬

15、九、加强对普通中专招生并轨改革的领导和宣传工作。普通中专招生并轨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各级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学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招生并轨后的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帮助学校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积极推动改革工作。各中专学校要把招生并轨改革作为大事来抓,要广泛动员,形成共识,制定方案,精心施工,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各新闻媒介和社会有关方面要积极、全面、准确地宣传招生并轨改革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赢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16、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河南省计划委员会¬

17、主题词:普通中专招生并轨意见¬

18、抄报: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9、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报告

20、今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达13.2万人,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于缓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才短缺的矛盾,推进“科教兴冀”战略的实施,加快建设经济强省和现代化河北的步伐,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21、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为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促进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加快“科教兴冀”战略的实施,建设经济强省和现代化河北提供人才保证和科技支撑。积极稳妥地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毕业生就业新机制。

22、二、加强宏观调控,优化毕业生资源配置

23、实行招生并轨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2000年12月31日前落实单位的,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分批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回生源地择业,落实就业单位后,由各地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就业手续;2001年12月31日前还未落实单位的,档案移交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户粮关系(保留非农业户口)落在家庭所在地。享受国家和单位专项或定向奖学金的,按合同就业。毕业生的工作年限从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2000年6月底以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按生源市列入就业方案。各市、县教育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联系就业单位;要从确保普及高中段教育师资需求的高度出发,2000年年底之前,妥善落实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01年12月31日,档案、户粮关系由各市教委代理,在此期间何时落实就业单位,各市教委何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2001年12月31日以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档案、户粮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原发就业报到证同时失效。

24、未实行招生并轨的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选择不到接收单位的,由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

25、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就业。鼓励部分研究生到国家产业政策确定优先发展的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26、教育部直属高校来我省的毕业生,原则上在全省范围内就业;其他部委属高校来我省的毕业生,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就业;部委驻冀高校应按专业完成本科毕业生地方留成计划,其毕业生就业原则上不受行业限制;省属高校和外省(市、区)高校为我省培养的毕业生,原则上在省内就业;市属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市以下单位就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与其他学校毕业生实行同一就业政策。三峡库区本、专科毕业生,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有关市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27、省(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就业,首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安排,需回生源地就业的,应按专业适当控制。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在市、县属单位就业。职教中心普通班毕业生,除市区生源外,全部在生源县就业。来源于张家口、承德的毕业生,所学专业是当地需要的,原则上回本地就业(其中师范类毕业生为省校级三好学生的可在全省范围内择业)。

28、师范类毕业研究生原则上面向全省教育系统,以充实高校师资为主要方向,通过双向选择的方法落实就业单位。

29、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自觉接受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省属和省外回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全省教育系统内就业,市属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本市教育系统范围内就业(超出生源市范围就业的,只要接收单位所在市教委同意即可)。通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法落实就业单位。

30、中师毕业生(含职教中心师资班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市、县就业,具体就业办法由各市教委自行确定。凡到中省直单位就业的须经省教委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31、师范类走向生、委培生、保送生按原协议就业。允许毕业生到非国办学校工作,其档案、户粮关系由接收学校所在地教育部门代为管理。对于要求出省就业的研究生、本科生,要严格控制,凡是我省急需的短线专业,不允许出省就业。中、省直单位招纳师范类毕业生,必须在省教委的指导计划之内进行。

32、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优生优配”

33、为贯彻“优生优配”的原则,建立平等竞争的就业机制,各学校要对毕业生进行德、智、体综合测评,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综合测评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防不正之风。学校要严格按测评名次顺序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考试、考核,也可委托人事部门组织考试考核。

34、对通过双向选择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全国重点大学本科生和省属高校综合测评为前l%的本科生,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本着专业适应的原则,指定有关市或中、省直单位接收安排。

35、四、努力拓展就业领域,吸纳入才,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36、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毕业生调配部门要积极会同人才交流机构及有条件的学校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和信息交流创造条件。各市教委要建立人才市场教育分市场,为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提供相关服务。

37、动员各类企业积极接收毕业生。各类企业要从长远发展出发,积极吸纳毕业生,大力储备人才。为了满足我省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对人才的需求,实行计划单列,省、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要调剂优秀高校毕业生,保证企业的需求。鼓励毕业生到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就业。企业应按规定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由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单位要与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履行合同鉴证,以保护毕业生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38、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和增人计划内接收毕业生。各级机关可视机构改革情况,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接收少量高层次、高学历的优秀毕业生。事业单位要优先接收高层次毕业生,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予以满足。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全国重点大学本科生和省属高校综合测评为前l%的本科生,增人计划不足的,可向人事部门申报追加计划。

39、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双清”工作,把腾出的岗位优先安排毕业生。鼓励毕业生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要选派一批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计划生育工作站要优先安排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小学除安排师范类毕业生外,还要安排一定数量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充实教学第一线。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对其进行教育基础理论的岗前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40、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进我省急需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对来我省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和急需的本科毕业生,要敞开大门积极接收,并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解决好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严格控制非河北生源的专科生、中专生来我省(含中直驻冀单位)就业,特别急需的必须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

41、五、加强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秩序

42、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需要和毕业生资源合理确定学历层次,不要一味追求高学历,搞人才使用上的超前消费。同时,不得作出有性别歧视的规定。各地、各部门须按时报送毕业生需求信息。用人单位到学校进行招聘活动,必须经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同意,并服从学校有关安排。招聘毕业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各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学校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帮助毕业生就业。学校要加强管理,规范各种招聘活动,有权制止用人单位私下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各种招聘活动。

43、为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尽快建立健全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体系,适时对全省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毕业生就业方案下达后,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各学校的签约和各市的毕业生就业情况,并以此作为制定各学校招生计划和各市招生来源计划的重要依据。

44、已领取报到证的毕业生要按时到单位报到,超过三个月不报到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毕业生就业资格。

45、根据教育部教学[1999]20号文件精神,停止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启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各级调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换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就业报到证。各地、各部门要凭报到证和毕业证接收毕业生,不得拒收或退回,否则,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按有关规定限制其补充其他人员。对只出具接收证明,实际上不安排工作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6、各地公安、粮食部门要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和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的户粮介绍信及时为毕业生办理户粮关系。为控制省会人口机械增长,根据驻石中、省直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由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驻石中、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数量,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在签定协议前向接收毕业生的单位发放“驻石中、省直单位毕业生接收函”,各用人单位根据接收函接收毕业生。到驻其他市中、省直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省授权当地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户粮介绍信。调整改派毕业生的户粮关系,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47、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48、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收费的管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上岗押金等。有关收费项目严格按国家和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冀价行费[1999]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问河北省大中专并轨实施的准确时间及文件谢谢!

1、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河南省计划委员会文件?

2、关于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

3、各地市教委、计委、省直各有关部门,个普通专业学校:?

4、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为主动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推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现就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普通中等师范学校,以下简称普通中专)招生并轨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5、一、普通中专招生并轨改革,是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招生并轨改革,逐步改变普通中专由政府包学生上学、包毕业生就业的制度为学生缴纳部分培养费用、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这一改革必须坚持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培养合格人才、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1998年省属普通中专全部实行招生并轨。在豫中央部门所属普通中专的招生并轨改革,按其主管部门的部署进行。本着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精神,新招收的并轨生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招生并轨改革的政策规定,原有在校生仍执行过去的有关政策规定。?

6、二、省属普通中专招生计划形式从1998年开始,由国家任务计划、调节性计划(委托培养、自费生)两种形式合并为并轨生一种形式。为满足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对中专人才的特殊需求,仍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定向招生计划。各有关学校与有关(地)县或行业、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各地、各部门要以教育资源为依托,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兼顾需要与可能,合理编制普通中专的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生源计划要根据各地的需求意见,分解到市地,是否在分解的县,有市地决定;中师生源计划要分配到县市,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再分配到乡镇。?

7、三、普通中专招生前,要向社会公布学校及专业招生计划、生源计划及其收费标准、将贷学金设置情况,供考生选择报考。录取时,同类学校在同一地招生,只划定一个最低控制分数线,择优录取新生。面向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的定向招生,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录取,努力完成招生计划。?

8、四、1998年普通中专招生的学费标准,严格执行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学校对学生要按学年收费,不能跨学年收费,更不能一次收齐全部费用。既不能高收费,也不能乱收费。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向学生退还多收费用。?

9、在豫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中专,执行我省的收费标准。?

10、五、要确保学校的财政性投入逐步增加。国家财政预算内对普通中专的拨款不能因招生并轨而减少,而且应按中央提出的“三个增长”要求逐年有所增加。按国家有关规定,并轨生应享受助学金、医疗和有关生活补贴,其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供给渠道解决。对并轨前主要靠收取学杂费维持正常运转的学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增加投入。?

11、六、要切实解决好贫困生问题。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学费;要从收取的学费中划出10%--15%的比例,以奖学金和贷学金的形式,资助困难学生和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要从实际出发,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和条件;要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的资助资金。各方面要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措施,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2、七、普通中专并轨毕业后,实行在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下,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享受国家或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或签订的协议就业;定向生在协议确定的就业范围内就业;中师毕业生仍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培养目标安排到教育教学岗位任教。?

13、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管理和指导,努力使广大毕业生能顺利就业。?

14、八、各普通中专要面向社会需要,培养合格人才。利用招生并轨改革契机,适时调整专业设置,拓宽专业方向,深化教学领域改革,注重实践环节教学,重视学生技能的培养。全面加强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向社会输送专业对路,质量较好的中专人才。?

15、九、加强对普通中专招生并轨改革的领导和宣传工作。普通中专招生并轨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各级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学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招生并轨后的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帮助学校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积极推动改革工作。各中专学校要把招生并轨改革作为大事来抓,要广泛动员,形成共识,制定方案,精心施工,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各新闻媒介和社会有关方面要积极、全面、准确地宣传招生并轨改革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赢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16、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河南省计划委员会?

17、抄报: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8、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报告

19、今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达13.2万人,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于缓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才短缺的矛盾,推进“科教兴冀”战略的实施,加快建设经济强省和现代化河北的步伐,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20、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为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促进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加快“科教兴冀”战略的实施,建设经济强省和现代化河北提供人才保证和科技支撑。积极稳妥地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毕业生就业新机制。

21、二、加强宏观调控,优化毕业生资源配置

22、实行招生并轨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2000年12月31日前落实单位的,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分批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回生源地择业,落实就业单位后,由各地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就业手续;2001年12月31日前还未落实单位的,档案移交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户粮关系(保留非农业户口)落在家庭所在地。享受国家和单位专项或定向奖学金的,按合同就业。毕业生的工作年限从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2000年6月底以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按生源市列入就业方案。各市、县教育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联系就业单位;要从确保普及高中段教育师资需求的高度出发,2000年年底之前,妥善落实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01年12月31日,档案、户粮关系由各市教委代理,在此期间何时落实就业单位,各市教委何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2001年12月31日以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档案、户粮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原发就业报到证同时失效。

23、未实行招生并轨的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选择不到接收单位的,由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

24、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就业。鼓励部分研究生到国家产业政策确定优先发展的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25、教育部直属高校来我省的毕业生,原则上在全省范围内就业;其他部委属高校来我省的毕业生,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就业;部委驻冀高校应按专业完成本科毕业生地方留成计划,其毕业生就业原则上不受行业限制;省属高校和外省(市、区)高校为我省培养的毕业生,原则上在省内就业;市属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市以下单位就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与其他学校毕业生实行同一就业政策。三峡库区本、专科毕业生,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有关市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26、省(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就业,首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安排,需回生源地就业的,应按专业适当控制。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在市、县属单位就业。职教中心普通班毕业生,除市区生源外,全部在生源县就业。来源于张家口、承德的毕业生,所学专业是当地需要的,原则上回本地就业(其中师范类毕业生为省校级三好学生的可在全省范围内择业)。

27、师范类毕业研究生原则上面向全省教育系统,以充实高校师资为主要方向,通过双向选择的方法落实就业单位。

28、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自觉接受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省属和省外回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全省教育系统内就业,市属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本市教育系统范围内就业(超出生源市范围就业的,只要接收单位所在市教委同意即可)。通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法落实就业单位。

29、中师毕业生(含职教中心师资班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市、县就业,具体就业办法由各市教委自行确定。凡到中省直单位就业的须经省教委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30、师范类走向生、委培生、保送生按原协议就业。允许毕业生到非国办学校工作,其档案、户粮关系由接收学校所在地教育部门代为管理。对于要求出省就业的研究生、本科生,要严格控制,凡是我省急需的短线专业,不允许出省就业。中、省直单位招纳师范类毕业生,必须在省教委的指导计划之内进行。

31、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优生优配”

32、为贯彻“优生优配”的原则,建立平等竞争的就业机制,各学校要对毕业生进行德、智、体综合测评,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综合测评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防不正之风。学校要严格按测评名次顺序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考试、考核,也可委托人事部门组织考试考核。

33、对通过双向选择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全国重点大学本科生和省属高校综合测评为前l%的本科生,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本着专业适应的原则,指定有关市或中、省直单位接收安排。

34、四、努力拓展就业领域,吸纳入才,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3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毕业生调配部门要积极会同人才交流机构及有条件的学校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和信息交流创造条件。各市教委要建立人才市场教育分市场,为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提供相关服务。

36、动员各类企业积极接收毕业生。各类企业要从长远发展出发,积极吸纳毕业生,大力储备人才。为了满足我省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对人才的需求,实行计划单列,省、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要调剂优秀高校毕业生,保证企业的需求。鼓励毕业生到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就业。企业应按规定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由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单位要与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履行合同鉴证,以保护毕业生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37、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和增人计划内接收毕业生。各级机关可视机构改革情况,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接收少量高层次、高学历的优秀毕业生。事业单位要优先接收高层次毕业生,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予以满足。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全国重点大学本科生和省属高校综合测评为前l%的本科生,增人计划不足的,可向人事部门申报追加计划。

38、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双清”工作,把腾出的岗位优先安排毕业生。鼓励毕业生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要选派一批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计划生育工作站要优先安排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小学除安排师范类毕业生外,还要安排一定数量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充实教学第一线。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对其进行教育基础理论的岗前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39、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进我省急需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对来我省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和急需的本科毕业生,要敞开大门积极接收,并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解决好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严格控制非河北生源的专科生、中专生来我省(含中直驻冀单位)就业,特别急需的必须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

40、五、加强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秩序

41、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需要和毕业生资源合理确定学历层次,不要一味追求高学历,搞人才使用上的超前消费。同时,不得作出有性别歧视的规定。各地、各部门须按时报送毕业生需求信息。用人单位到学校进行招聘活动,必须经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同意,并服从学校有关安排。招聘毕业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各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学校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帮助毕业生就业。学校要加强管理,规范各种招聘活动,有权制止用人单位私下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各种招聘活动。

42、为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尽快建立健全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体系,适时对全省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毕业生就业方案下达后,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各学校的签约和各市的毕业生就业情况,并以此作为制定各学校招生计划和各市招生来源计划的重要依据。

43、已领取报到证的毕业生要按时到单位报到,超过三个月不报到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毕业生就业资格。

44、根据教育部教学[1999]20号文件精神,停止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启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各级调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换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就业报到证。各地、各部门要凭报到证和毕业证接收毕业生,不得拒收或退回,否则,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按有关规定限制其补充其他人员。对只出具接收证明,实际上不安排工作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5、各地公安、粮食部门要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和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的户粮介绍信及时为毕业生办理户粮关系。为控制省会人口机械增长,根据驻石中、省直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由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驻石中、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数量,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在签定协议前向接收毕业生的单位发放“驻石中、省直单位毕业生接收函”,各用人单位根据接收函接收毕业生。到驻其他市中、省直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省授权当地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户粮介绍信。调整改派毕业生的户粮关系,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46、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47、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收费的管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上岗押金等。有关收费项目严格按国家和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冀价行费[1999]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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